案例1:袁某刚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上半年以来,同案人刘某木(另案处理)先后组织领导同案人吴某烈、潘某安、梁某顺、吴某彬、吴某登、兰某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及下级人员,从山西大同陆续来到南阳进行诈骗活动,该团伙从上到下设有老总(总经理)、经理、主任(主任从上往下又分为网上领导、课堂领导、寝室领导)、主管、业务员等5个层级。该团伙以租赁的寝室(窝点)为单位,一个寝室设一名寝室领导,十几个寝室为一个课堂,课堂领导负责课堂日常工作,网上领导负责1至3个课堂,经理负责收取名下课堂办理产品的资金后进行部分分配,剩余资金上交老总。该团伙的寝室一般有7-9名成员在一起吃住,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寝室地址不定期进行变换,寝室成员按照规定的诈骗话术进行学习,继而利用信息网络,采取诱骗手段实施诈骗犯罪。2014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袁某刚先后任该团伙寝室主任、课堂主任、网上主任等管理职务,组织、教唆下线人员诈骗多名被害人84.8万元。
(相关资料图)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团伙犯罪,犯罪集团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不断发展壮大,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本案诈骗集团犯罪手段新颖,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采取诱骗他人以每套2900元的价格购买产品加入该团伙,配合团伙成员以生病出事故等理由骗取家人财物、以谈网恋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等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提醒民众注意,在遇到相关创业、投资项目时,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任何财富,却许诺只要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请提高警惕,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案例2:梁某婚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过网络、微信、陌陌、探探、“牵手”相亲网、“牵手”婚恋APP、抖音等交友软件陆续认识被害人张某苗、温某等10人,在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梁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生病做手术、装修婚房、驾驶车辆撞到人需要赔偿、货款垫资、分期贷款购买用车、车辆维修、钱包银行卡丢失等为由先后诈骗张某苗、温某等10人88.33万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首付33400元的价款按揭购买总价款为26.26万元的宝马1系三厢车一辆,月供至2021年7月7日。2021年6月26日梁某虚构车辆尾款为7万余元将该车以14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周某东,周某东在预付74500元购车款后被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告知该车辆尾款为186463.54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多样,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令人防不胜防。杀猪盘是骗子业内行话,属于交友类诈骗中的“精准诈骗”,在“杀猪盘”中,交友工具是“猪槽”,聊天话术是“饲料”,恋爱交往像养猪,最终实施诈骗就是“杀猪”。本案中,多名被害人因为轻信骗子的谎言而入“杀猪盘”,被骗取金钱和感情,得知被骗后悔晚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与表面行为所迷惑。不要轻信“婚恋对象”口中的“投资”,切莫被对方“日进斗金”的说法所迷惑,天上不会掉馅饼,眼见不一定为实,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持清醒,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3:王某峰等3人虚假充值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上旬,王某辉(另案处理)出资2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峰用于购买虚假充值平台实施诈骗。1月中下旬,王某辉伙同方某(另案处理)、王某峰预谋以充话费、电费的形式实施诈骗。王某峰、方某负责在淘宝、京东、拼多多、咸鱼等销售平台上发布充值广告,以低价、折扣为诱饵,吸引商户充值;王某辉利用诈骗话术与商户交流并参与虚假平台的后台维护。
商户将充值号码发到虚假充值网站,该团伙使用支付宝去正规的充值网站去充值小额费用,取得商户信任;待商户充入较大金额进入赌博平台的充值银行卡后,便关闭充值平台,拒绝兑现充值服务,随后通过在赌博平台下注的方式,再将骗取的钱财取出来。202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峰受邵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王某辉、被告人李某朋、被告人李某金在南阳市卧龙区师院附近的电竞酒店内以同样的欺诈手段实施诈骗。
经审计,该团伙实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0782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峰等人犯诈骗罪,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严重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类犯罪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的特点。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在淘宝、京东、拼多多、咸鱼等销售平台以低价充话费、电费为“外衣”,实施诈骗活动。此种网络诈骗犯罪手段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认清网络诈骗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4:岳某、崔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位于柬埔寨的宝盈集团通过使用服务器从事网上赌博活动,并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招募国内人员到该集团从事服务工作,招揽国内人员在该集团赌博网站上从事赌博活动。因柬埔寨政府禁止在其境内从事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该集团又迁至菲律宾从事跨境赌博活动。宝盈集团下设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A组、B组、C组等部门,A组设有“必赢”“百老汇”“银河”“拉斯维加斯”“大发棋牌”“星际”等赌博网站,每个赌博网站里面有老虎机、彩票、百家乐、捕鱼等赌博游戏,根据后台数据显示,“必赢”等赌博网站日入金上百万元。赌博网站的职位包括大主管、主管、副主管(助理)及客服、出入款、邮箱等普通职位。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岳某等17名被告人明知宝盈集团及下设的“银河”等网站从事跨境赌博活动,为谋取高额工资,在宝盈集团及下设的“星际”等赌博网站从事邮箱、客服等服务工作。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崔某婷、韩某康、张某、陈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诈骗集团多将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帮助实施诈骗,导致众多受害者深陷泥潭,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案中,17名被告人为了赚取快钱,抱着侥幸心理应聘后台服务部门人员,成为犯罪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那些参赌人员很多从小赌到大赌,整天沉迷于网络赌博,玩物丧志,严重者甚至会在短时间内倾家荡产。提醒广大群众洁身自好,勿沉迷赌博,更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5:林某涛等13人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同案人丁某金伙同张某烨,钱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手机支付宝账号挂在“扫扫付”APP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涉及的赌博网站有“天马棋牌”“BET365”等。公安机关通过对涉案人员讯问、梳理涉案资金,发现上述人员转移的赌博资金经过被告人林某涛、舒某霞、陈某、朱某、屈某辉、王某辉、肖某琳、邓某斌、陈某强、施某敏、郑某强、吴某裕等人的银行账户流转,从而发现该团伙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涛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同案人林某淳使用其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赌博资金,仍将银行卡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林某淳收取、转移赌博资金,林某涛共计获利5000元。自2020年7月份至2021年3月份,林某涛在林某淳的雇佣下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收取网络赌博资金后再转移到指定账户。经审计,林某涛共计获利11900元,银行卡流水资金5519.8万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明、肖某琳、陈某强、施某敏、郑某强、吴某裕等11人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开通配套U盾、网上银行、绑定手机卡,以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均被用于转移支付结算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经调取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并经审计,上述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移资金39334.8万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陈某明、舒某霞等十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拘役、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提醒民众注意,你高价售出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6:陈某新、杨某等15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新组织被告人杨某、殷某平、朱某英、吕某慧、赵某涛、尹某立、王某等14人在河南南阳、江苏泰州等地大量收购、出售银行卡,为境外犯罪分子邱启龙、“术”等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所得进行转账洗钱,同时伙同同案人陈某风(另案处理)将收购的盾卡销售给境外“三敛果”、傅某涛(均另案处理)予以牟利。被告人赵某涛负责在河南南阳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被告人尹某立、王某负责在江苏泰州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被告人杨某负责验卡,被告人殷某平、朱某英、吕某慧负责对收购的银行卡进行统计、上报、监管,确保“河狸”转账软件正常运行、网络赌博转账等事项。
经审计,该犯罪集团共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94张(包含盾卡283张、普通银行卡411张),手机卡154张;在现场共查获扣押该犯罪集团银行卡391张、手机卡154张,涉嫌诈骗资金3759.44余万元,其中多名被告人还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活动。
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涉案银行卡又串并出223起诈骗案件,包括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局侦办的“周某萍被诈骗案”、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侦办的“温某嘉被诈骗案”,黄某林的对公账户串并出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公安局侦办的“王某雷被诈骗案”、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分局“蔡某宏被诈骗案”。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新、赵某涛、尹某立等5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三年零三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杨某、殷某等4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一年零十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周某、刘某等3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零七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赃款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被告人邱某龙将资金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银行业相关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但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找他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最终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杜明 胡珊珊 郭芸萌)